当“广告”变成“窄告”:广告行业需要新定义或新定位?
广告,根据美国广告代理商协会(4A,American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ts)的形式定义,必须有下列5个条件:
必须付费(不然就是公关宣传!);
有可以辨识的发起人(就是出钱做广告的人);
必须在大众传播媒介上(否则就是DM);
必须针对不特定的群体(不能指定谁能看谁不能看);
必须具有明确的商业目标(例如告知产品或品牌信息、鼓励购买或说明立场等等)。
上述的定义,相对于商业报纸发行早期,一些版面掮客承包报纸进行版面广告销售,那个时候有人把广告称为“无声的推销员”(silent salesman),因为印刷媒介是没有声音的。后来出现广播媒介,这个“无声”就不能再用。到了电视媒介出现以后,包括声频、视频都有的媒介业态,4A协会只好给予“付费等上述5个硬指标的形式定义”。
今天随着IT科技和数据库软件技术的进展,不但卖方可以在因特网上做广告,就是买方,哪怕是个人,也可以发个帖子、走上论坛或博克,进行买方广告启示,完全不用付费。这种新的买方传播形式,以前的广告业态没有管理经验(除了B2B的采购招标公告例外)。
企业主进行营销传播活动时,可以选择各种线上、线下的繁多项目,纯粹大众传播媒介投放的付费形式广告,在比例上反而越来越降低,如果我们拿美国宝洁等跨国大品牌为例,现在这个比例已经下降到20%以下了。尤其宝洁著名的“肥皂剧”形态的节目提供换取广告发布权利的营销传播模式,纯粹从电视台广告部门而言是没有创收的(因此,在咱们中国走不通!),但是从电视台的经营方向,肯定是可以选择的。其次,最近在电视传播界已经泛滥的所谓“植入(或置入)式营销”,直接把品牌产品从剧本创作阶段、影片拍摄阶段、或后期制作阶段就直接进入影视情节当中,目前国家工商管理单位、国家广电总局等,已经视若无睹,完全无法可管了。这些“创收”也没有进入电视台广告部门的帐户,直接就被制作部门或外制公司给瓜分了。国税局的课税人员也无从稽查逃漏税现象。除了影视节目、栏目等被植入式营销侵略之外,目前中国传媒生态中连新闻类、娱乐类、综艺类、体育类、专题类等等也纷纷被植入,请问我们的政府在哪里?管理在哪里?
还有,在互联网络的虚拟空间内,几乎是无政府状态。现在许多国际媒介购买集团纷纷染指网站业务,直接分配客户广告资源,在中国政府暂时不能开放四大媒体的尴尬时刻,尽量把客户广告预算控制在自己的食物链条内。对于跨国传播集团近期在中国进行的许多隐藏或匿名式的业务扩张,目前外界所知不多,但是由境外总部直接控制和指挥的无疆界业务运动模式,咱们中国的管理经验也还欠缺。总之,在广告行业面临新科技、新形式、新业态冲击下的混乱状况,广告行业的管理恐怕必须根据新状况、新事实来“摸着石头过河”。无法一网兜收,预见未来若干年的新境界。
确立营销传播概念、理顺创意文化产业服务定位
我们的建议:请正式放弃“广告”这个名词作为行业管理的法律用语,请采用“营销传播”作为法律用语。只要是企业进行具有营销目的的传播行为通通可以规范进来。所以,我们在期待一部《中国商务传播管理法》或《中国营销传播管理法》,对于企业的商务传播或营销传播范围活动进行规范,不必预设商务传播的空间或媒介形式,只要具有商务的或营销的合目的性行为,就可以进行管理。完全使用法律用语,排除政治用语,而且必须在确立知识产权高度的基础上,大力承认、保障和提倡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各种各样的营销传播专业。
中国广告行业在2005年达到1416多亿的产值,从业人口接近100 万人,占国内生产总额7.77%。的确是小生意,怪不得国家不重视,广告界连个政协委员都混不上。但是今天我们改变观点之后,那就是不同的境界了:中国营销界从业人员超过6000万,那是仅次于中国共产党员的人数,而且在为社会主义祖国现代化奔忙、在为民族自主品牌的国际化奋斗。我们营销界和传播界的总人口、总产值肯定超过GDP的一半以上。国家领导人最近对于自主品牌作为国家竞争力表现的重视,对于文化产业的各种政策倾斜作为培育全球竞争力的战略思维等等,都是让我们豪气万丈、激情澎湃的好兆头呢!
广告人,请向营销传播价值回归,理顺创意文化产业服务定位,做好营销传播产业链条经营,保证前途无限宽广。